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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6 来源:权益维护与法规科 分享:

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机关法制审核机构(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负责行政执法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拟以局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征求其他科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执法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执法科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2.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确认决定

1.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3.社会关注度高的;

4.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确认事项。

第六条  执法科室在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3.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音像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重大行政确认决定

1.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相关书证、物证、照片、音像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

2.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执法科室应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工作权限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七条  法规科参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对象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五)是否有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科组织法制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法律顾问、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论证;必要时,可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机关或同级法制部门意见。

第九条  法规科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法规科应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法规科在收到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科室应当在24小时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送局长审批,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规科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处法制审核通过后,执法科室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法规科可以根据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执法科室提出执法建议。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广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电话:0839-322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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