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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印江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日期: 2020-08-31 来源: 市水利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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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阳光·印江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函》(市政务服务窗口〔2020-510803-47-03-423415〕号)和报送的《阳光·印江山项目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广元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阳光·印江山项目位于广元市经开区下西办事处回龙路以东212国道以南地块,项目主要由8栋高层住宅、1栋幼儿园教学楼及相关附属设施组成;总建筑面积175937.55m2、绿化面积1.53万m2、停车位 1294个。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为4.39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11.29万m3,土石方回填总量4.71万m3,借方总量4.71万m3,弃方总量11.29万m3(折松方13.55万m3,运至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元山弃土场内回填),项目总投资85000万元,土建投资约56532.2万元。本项目预计2020年2月开工,2023年2月完工,总工期36个月。

项目区位于四川盆地北部边缘,为低山地貌;属秦巴构造褶皱区,北缘南秦岭正地槽背斜及广元地区早期两个断裂带(临庵寺—茶坝大断裂,马角坝—罗家坝大断裂),东连大巴山中生代过渡带,西临龙门山边缘坳陷带。区域地层主要由第四系耕土、第四系中更新统坡积层亚粘土层和下伏白垩系下统剑门关组上段泥岩、砂岩组成。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气候类型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利州区年平均气温16.1℃,多年平均降雨量941.8mm。水系属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工程区土壤类型为黄壤。区域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利州区森林覆盖率59.23%。工程区内土壤侵蚀类型以轻度水力侵蚀为主,属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t/km2.a。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详实,图表规范。工程及项目区概况清楚,执行西南紫色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合理,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的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对项目区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结论。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4.39hm2,均为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地上工程区和地下工程区2个一级分区;地上工程区又分为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绿化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4个防治分区基本合适。

六、方案中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一)地上工程区

1.建筑物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前表土剥离和施工期防雨布遮盖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密目网遮盖措施。

2.道路广场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雨水管、雨水口、洗车池和密目网遮盖等措施。

3.绿化工程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雨水管、密目网遮盖;后期绿化覆土和乔灌草绿化等措施。本方案补充施工期密目网遮盖措施。

4.施工生产生活区。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临时砖砌排水沟和临时砖砌沉沙池等措施。

(二)地下工程区

主体工程设计已采取了施工期基坑排水沟、集水井、沉淀池和基坑截水沟等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范围、内容和方法,下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监测方案。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方法和费率标准。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31.76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445.32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6.44万元(工程措施投资5.93万元,监测措施投资21.2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8.40万元,独立费用31.36万元,基本预备费为3.8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71万元)。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做好表土的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向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定期上报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71万元,须及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六)定期向我局和广元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本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八)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公示后向我局报备。

 

 

                             广元市水利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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