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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食管癌患者低保救助对象的相关政策 写信时间: 2022-04-17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首先感谢你百忙之中抽空查阅我的信件,因最近每次出院结账都没有报销,在这里想咨询一下关于低保户救助的相关政策。1、《广元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广医保发【2021】34号)其中提到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县域就医,除危急重症外,三级医疗机构收治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查验转诊转院手续。我父亲患食管癌已经三年了,手术后化疗已经不起作用,还在继续扩散,现在用卡瑞利珠单抗免疫治疗,医生还要求联合放疗,经检查食管吻合口处淋巴结紧靠气管放疗风险大,放疗容易出现把食管气管放穿,这种是考验医疗设备和医生技术的,县域医院风险会倍增。请问这种情况下在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能不能获得低保医疗救助政策?2、食管癌患者属不属于危急重症患者?3、我听说65岁以上危急重症患者不用办理转诊转院,都是报销60%是否属实?是在本市外市就医都可以报60%吗?65岁以上无须办理转诊转院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4、大病保险起付线是12906元,对低保户救助对象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倾斜支付政策,请问对地域有没有限制?是县域还是本市、外市都可以?5、低保救助对象在市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收住院押金是否属实?6、未办理转诊转院在市外三甲医院就医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办理了转诊转院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又是多少?7、二类特殊门诊报销70%后再也没有其它报销了吗?单行支付药品卡瑞利珠单抗报销60%后再也没有其它报销了吗?
信件处理结果
回复内容
关于咨询食管癌患者低保救助对象的相关政策的回 复尊敬的苗先生:您好!您于2022年4月17日提交的关于咨询“食管癌患者低保救助对象的相关政策”的来信收悉,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如下的解释和答复:(一)基本医保政策。根据《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4号)规定,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分别下浮10%(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当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100元、市外医院1400元;市内医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未经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市外医院报销比例为:经三级医院转院60%、经二级甲等医院转院50%、其他情形40%。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备案地医疗费按市内标准报销。(二)大病保险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取个位整数)计,每年统计指标公布前执行上年标准。赔付标准为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元)60%,10万以上至20万(含20万元)65%,20万以上75%。赔付额不设封顶线。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非长期异地居住和非转诊转院的市外就医人员,市外住院的个人自付医疗费5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市内住院医疗费未执行分级诊疗政策降低报销比例对应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不存在地域限制。(三)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广医保发〔2020〕21号)及《广元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广医保发〔2021〕34号)文件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原则上在县域内就医,县域外医疗费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除危急重症外,重特大疾病到上级就医应当按分级诊疗政策转诊转院。危急重症的认定需根据患者就诊时的病情而定,属医疗机构职责,医保部门无法认定。(四)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及单行支付药品政策。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按二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按住院管理,救助对象在报销后的费用可按医疗救助政策申请医疗救助。单行支付药品按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60%。目前,我市符合单行支付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其药品费基本医保报销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现行报销标准已达到规定报销水平,不应当另行报销。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4月19日14点52分电话告知于您,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322660咨询。广元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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