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信件基本信息(为保护网民隐私,个人基本信息不作公开)
信件标题: 咨询三级医疗机构的未按规定转诊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的具体情节 写信时间: 2023-03-11
信件内容
《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符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扣减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一次性按比例报销。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降低10个百分点)。我的一位亲属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未发生转诊转院行为,出院时报销比例为50%。不知报销比例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呢?
信件处理结果
回复内容
陈辉杰先生:您好!您于2023年3月11日提交的关于“咨询三级医疗机构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的具体情节”的来信收悉,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如下的解释和答复: 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根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60%,除危急重症患者急诊抢救外,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住院患者降低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您所咨询的情况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3月14日10点30分电话告知于您,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322660咨询。广元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3月14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