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杰先生:您好!您于2023年3月11日提交的关于“咨询三级医疗机构的未按照规定转诊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的具体情节”的来信收悉,现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向您作如下的解释和答复: 为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根据《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60%,除危急重症患者急诊抢救外,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住院患者降低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您所咨询的情况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于3月14日10点30分电话告知于您,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9-3322660咨询。广元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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