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川县工业用地“标准地” 供应制度》的通知
来源:青川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2-17 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青川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已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青川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2021〕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供应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导向,

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积极构建工业项目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全程监管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节约集约,提高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主要目标

(一)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

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形成公示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流程再造,部门联动,推动部门职能由重审批变为重服务监管,增强部门职能的集成性和协调性,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与产业政策的有效匹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2023年1月1日起,县域内第一类、第二类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四、公示指标体系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亩。

(二)亩均税收:≥15万元/亩。

(三)容积率:≥1.0。

五、供应方式

(一)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二)出让价款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要求,我县对应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5.6万元/亩),即按5.6万元每亩确定。

(三)供应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且土地用途必须是工业用地。在土地供应前须征求发改、经信、环保、住建部门意见。

(四)供地方案除应包含土地用途、供地方式、使用年限、合同签订、出让金缴纳、交地时间、交付的土地条件、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违约责任、竞买资质等事项外,还应将本文件公示指标体系一并纳入。

(五)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方案,一经集体决策确定,除方案中“宗地情况及相关指标要求”须按实际审批内容填写外,其余相关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形成标准化供地方案,随本文件一同对外公示,供地方案在出让时应纳入出让公告。

(六)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青川县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文本应一同纳入本文件对外公示,同时在土地出让时应纳入出让公告,存在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也应纳入出让公告一并向社会公示。

(七)2023年1月1日起,本文件公布实施的工业“标准”供地方案原则每年由县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一次方案内容,实施期间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本文件确定的标准地供地方案,直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供地,如需修改供地方案中“供应方案”内容,须上报县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重新审议,按实际修改后的“供应方案”内容编制供地方案供地。

(八)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及时与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与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青川县工业项目投资协议》。

六、服务管理

(一)优化审批服务。由县联审中心实施“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和监督管理。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以及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标准地”项目,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按标准组织核验。项目竣工后,县行政审批局应当会同园区管理机构或招商引资部门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或招商引资部门应当按照工业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协议或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强化协同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全流程协同监管,确保项目按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和相关规定建设、投产和运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按规定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造成相关损害、损失可一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投资建设协议有关约定进行惩戒;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统筹,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形成改革工作合力,落实并互相指导完成改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经济信息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指标体系建设、土地供应方案编制、按标准出让土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登记发证等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落实并推动审批改革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经济合作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招商引资等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科技、税务、统计、地震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落实并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实行信息共享,为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强化改革协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要与“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容缺审批”以及“告知承诺”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做到“拿地即可开工”。推进“标准地”“亩均论英雄”改革联动,实施单位“产出效益”持续激励,推动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三)注重指导宣传。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改革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进“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文件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

 

附件:1.青川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方案

2.青川县工业项目投资协议


附件1

青川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方案

 

一、宗地情况及相关指标要求

该宗地编号为青川县.地块,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约亩),土地来源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已完成,土地权属无争议,无法律纠纷,土地已收储,具备开发利用“净地”条件。

规划用途及规划指标如下:青规条〔2022〕号,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M2),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米,其他相关要求详见青川县地块规划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本宗工业用地“标准地”主干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亩,亩均税收≥万元/亩,容积率≥1.0。

评估价格:评估报告编号():该宗出让土地单价为

/平方米(万元/亩),评估总价为万元。

二、供应方案

按规划用途工业用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使用年限 年;土地起挂价、增幅价和竞买保证金如下: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要求,我县对应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5.6万元/亩),即按5.6万元/亩乘以规划总用地面积之积万元作为起挂价(起挂价收整至万元),增价幅度为5万元/次,竞买保证金万元(起挂价的20%)。

出让底价在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政府专门决策小组集体确定。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及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本宗地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第一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地块成交价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签订后第一个工作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出让价款,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在出让价款缴纳时定金自动转作出让价款(除不可抗力外,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将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转作的定金)。

交地条件、时间及交付的土地条件:交地条件为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交地时间为受让人缴清全部价款第一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的土地条件为宗地外“六通”,宗地内“现状”。

开竣工时间:交付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1年内竣工。

使用条件:受让人须按规划用途及规划指标建设,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受让人在开工建设前需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建,投资强度达到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及本宗地的主干指标要求,并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及开竣工期限等约定。

违约责任:若受让人缴纳价款违约,则按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若受让人开、竣工违约,则分别按每延期一日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若改变用途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则由政府扣除定金转为的出让价款,收回土地,退还剩余的出让价款(不支付受让人资金利息),再重新出让,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若出让人交地违约,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按受让人已支付出让价款的0.1‰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但若因受让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导致出让人交地违约,出让人不承担交地违约责任。

竞买资质:①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②申请人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违背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土地竞买活动,对土地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查询诚信记(川国土资规〔2017〕4号)。

特别说明:若竞得人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将无偿收回土地,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3个月内可以自行拆除,若未拆除将无偿收回)。


附件2

青川县工业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就乙方在青川县投资建设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投资协议:

第一条项目投资约定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乙方在青川县境内建设标准化厂房及办公用房约平方米,建设加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二)项目投资目标:乙方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年缴纳税收万元/亩以上。

第二条项目实施时间

(一)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个月。项目开竣工时间按照乙方依法取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二)项目投产:项目竣工后个月内,乙方必须组织实

质性生产经营,投产后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投产年内达到设计产能。

第三条项目用地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面积:该项目选址,项目预计用地约亩(具体位置、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用地性质及年限: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 年。

(三)容积率≥1.0。

(三)土地取得方式:该宗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国家有关用地法律及相关政策出让,乙方依法取得。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后,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土地,按国家有关用地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条优惠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达到“标准地”公示指标要求和规上企业标准(优惠政策内容由甲、乙双方按项目实际约定填写)。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组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专班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发展环境。

2.甲方负责项目用地外围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处(除专用管线)。

3.甲方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工程建设等行政相关审批手续。

4.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向国家、省、市争取各类符合产业类别的相关政策和资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在青川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公司”),乙方占股不低%);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新公司税务登记、企业统计等关系均纳入甲方所在地。乙方与新公司共同享有本协议的全部权利和承担本协议的全部义务。

2.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真实客观的原则,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保证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

3.乙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依法落实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若乙方因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问题,导致发生的因法律和政策性整顿、关停或相关处罚,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后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股权或变相将公司交由他人实际控制。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和抵押该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6.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青川县劳动力。

7.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经济运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不可抗力条款

(一)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争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调整,双方均按调整后的法律及政策规定执行。

(三)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之约定,若因一方原因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二)土地挂牌后,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摘牌成功,本协议自动解除。

(三)新公司在出让土地摘牌成功后,应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如逾期未交清土地出让价款,依法按《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本协议自动解除。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自开工建设后年内未建成投产,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与乙方协商收回本项目土地,并取消本项目全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乙方应当退回甲方给予的相关奖补资金。乙方若同意甲方收回土地,在此之前形成的构(建)筑物及生产设施、设备由乙方在本协议解除后日内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赔偿。若乙方在规定的时日内未拆除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并且有权处置其残值,其残值可以抵扣相关拆除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约定,甲方有权取消本项目全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乙方在此之前形成的构(建)筑物及生产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赔偿。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2.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年的;

3.对连续年不能达到协议约定年亩均税收的工业企业

(按国家、省规定属免税或减税的情况除外);

4.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七)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告知本协议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协议。

(三)双方在本协议中注明的地址为可以送达文件的合法有效的地址,任何一方有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履行通知义务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双方同意以寄送方式发出的文件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协议自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项目考察商谈及协议审核责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注:本文件公示的《青川县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为基础模板,除主干指标内容须按工业用地“标准地”要求填写外,在签订本协议时相关内容均可按照项目实际作出合理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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