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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完善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
(一)严格测绘市场准入。从事测绘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严禁超越、转借或借用资质等开展测绘业务。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名称、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人、注册地址、技术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二)加强测绘项目管理。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开展项目招投标,并落实项目网络备案登记管理。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通过“测绘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后,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成果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二、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强测绘市场监管。各测绘资质单位要严格测绘作业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工程测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开展资质巡查、保密检查、安全检查,切实加强测绘市场主体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招投标、测绘成果汇交、地图市场等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不动产测绘、竣工测绘、地形测绘等作为测绘领域监管重点。
(二)强化测绘市场信用监管及结果应用。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辖区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管理台账,严格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加强失信行为处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发现测绘成果与现状不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提出监察(司法)建议并要求进行处罚的,均按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处理。对计入轻微失信信息的测绘单位,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新增专业范围;对计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新增专业范围;对计入严重失信信息的,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或者新增专业范围,一年内不予提供基础测绘成果,不得进入“多测合一”测绘资质单位名录库,规划管理、不动产等部门可以拒收其提交的测绘成果,或在收取测绘成果时,须提交该测绘成果的第三方质检报告。
三、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一)完善测绘违法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在广元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群众对测绘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局测绘科负责对跨行政区域及重大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和违法测绘行为查处,并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测绘执法工作。
(二)建立测绘执法联动机制。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及时掌握测绘领域项目立项、招投标等信息,加强对测绘领域招标文件的审核。
测绘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调查监测、土地整治、矿管等部门的沟通,做到系统内测绘地理市场相关信息的共享共通,并积极分析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存在的问题。市、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动态巡查时应将测绘行业作为巡查内容之一。对发现的违法测绘行为线索应立即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同时,要报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局测绘科备案,并在“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及时录入、发布测绘市场主体行为信息。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