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梅艳、胥勋周因保管不善,将广国用(2011)第151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梅艳、胥勋周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