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我单位因保管不善,将川(2021)朝天区不动产证明第0028097号、川(2023)朝天区不动产证明第00204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
2025年 8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