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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税务登记证有新规 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办证

日期:2007-03-08 来源:广元日报

    19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今年8月1日至11月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更换,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据市地税局征管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最大特点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在2006年11月30日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务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以不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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