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911/2019-0113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主题词 | 关于《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
现就《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元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是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非道路移动机械虽然在保有量上少于机动车,但非道路移动机械,尤其是高排放老旧机械废气排放量大,冒黑烟等现象严重,亟待出台措施严控污染。
三是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是广元市大气污染控制的薄弱环节,存在数量不清、流动性大、监管困难等问题,亟待明确管理要求及部门管理职责。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3.《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4号)
6.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八厅委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发〔2019〕52号)
7.《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发〔2019〕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
(二)禁用区范围。北至广陕广巴连接高速,西至绕城高速(G5)西段,西南至袁家坝工业园滨江路—上石盘电站,南至南山山脊,东至大石互通连接线—大石南河大桥,形成的闭合区域(见附图)。
(三)禁用区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广元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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