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东升村2、3、6组。集体土地共2.2729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564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4月23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利州区2022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填报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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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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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街道) |
村 (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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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 |
东升 |
2 |
0.7924 |
0.7924 |
0.6057 |
0.1833 |
0.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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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6257 |
0.6257 |
0.6178 |
0.0046 |
0.00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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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8548 |
0.7152 |
0.6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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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38 |
0.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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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2729 |
2.1333 |
1.8649 |
0.1879 |
0.0805 |
0.1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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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实施单位:盘龙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我区农用地及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0〕8号)执行。
(二)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配合当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被征地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办理被征地农民转非、参保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暂停办理土地流转、宅基地和其它项目用地申请、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登记(正常婚嫁、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户籍登记除外)等审批事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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