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开管办〔2025〕15号
盘龙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市园投集团,相关企业: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租赁管理,根据《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广元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广住建〔2022〕369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等环节有章可循,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区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统筹规划,配套完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区住房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合理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注重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周边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设施,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和生活便利性。
(三)适度保障、公平公正。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标准和覆盖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体能够公平、公正地获得租赁机会。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严格准入、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制度,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及时调整租赁关系。
(五)规范运营、注重绩效。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运营绩效,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区住房需求状况、人口分布等实际,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规划,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规模、布局、用地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优先布局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便于承租人出行和生活。
第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保障,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户型设计应满足不同群体的居住需求,以小户型为主,合理控制单套建筑面积,同时,注重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品质,优化室内外环境,完善配套设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第八条 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政府财政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等。政府应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投入,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
第三章 租房对象
第九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我区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2.我区企业无房职工。
3.我区行政事业机关无房职工。
4.在我区园区就业但离自有住房10公里以上的人员。
5.广元市主城区有房(不含农村自建房)但人多房少且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人(人均居住面积指卧室面积,夫妻关系合算)的居民户等住房困难群体,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承租人收入门槛。
6.其他情形无房人员。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后提交给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劳动合同、住房需求证明等;
(三)无房证明或自有住房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条所称租赁住房产权及运营管理单位是指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社会投资产权企业。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受理申请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编号,并将申请档案移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受理单位移交的受理申请档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租赁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反馈给受理单位。
第十三条 在房源不足情况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时间根据房源供应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轮候期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四条 配租规定:
(一)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轮候顺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配租方案,确定配租对象、房源、时间、方式等内容;
(二)配租方式可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确保配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配租,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放弃配租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未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可继续轮候。
第十五条 租赁期原则不超过3年,配租成功的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成本、市场租金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租金可根据不同户型、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差异化定价,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租金标准可按周期性定价(按3年/次作动态调整)。2025年—2026年租金标准如下。
(一)宝轮镇云洞小区(含产业园区企业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5元/月·平方米。
(二)下西片区(主城区):4.5元/月·平方米。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产权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租金支付可采用银行代扣、现金缴纳、网上支付等方式。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承租期内的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生活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使用要求:
(一)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二)承租人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合理使用,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应配备必要的物业管理服务,为承租人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续租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仍符合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腾退房屋。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遵守合同约定,且在开发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可优先续租。
第二十二条 腾退规定: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自有住房,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间承租人有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4.破坏、擅自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3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7.利用承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腾退的情形。
(二)承租人应在接到腾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腾退房屋,并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
(三)承租人未按时腾退房屋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责令限期腾退决定,逾期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社事、党群部、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联合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社会投资产权企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收租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国有保障性租赁住房,负责定期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租赁住房权属及运营管理单位对租金收取和使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负责租金补贴等工作。
社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和使用的合规性,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产管理维护费在租赁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第二十五条 社会投资企业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接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除租金收取标准和租赁审核等档案备案参照本办法实施外,自行负责建房资金筹集、房屋建设、家具配置、日常管护、住房维护、物业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租、租赁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条款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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