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单位: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决定单位: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项目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号)(2015年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申请条件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
3、申请材料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第四款: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6、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7、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场地证明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授权委托书:a.凡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b.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采用横放、正反面上下同页方式复印,户口簿采用户主页和本人页横放、上下同页方式复印,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与原件一致”,签写姓名和日期并在姓名处用右手大拇指平稳按捺手印。c.《授权委托书》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提交:a.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b.具体放置地点(区域界示)平面图;c.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提交:a.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b.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交: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2.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提供:根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要材料应当包括:(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三)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13.除实体门店外还从事网络经营的,报送标准:真实有效。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联系方式: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3237397
备注:
1、企业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需盖公司公章,办理时公章也请随身携带。
2、办理网址:四川省行政审批在线平台:http://202.61.88.25:9002/acc/
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核发一次性告知书
(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单位: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决定单位: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法定时限:资料齐全,填写备案申请表(窗口提供),现场办结,发放证件。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填写备案申请表(窗口提供),现场办结,发放证件。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
(四)《广元市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认定标准(试行)》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条件:
(一)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3.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申请对象: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且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2.食品销售小经营店(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小副食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
3.餐饮服务小经营店(指饮品店、快餐店、小饭店等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
4.不具备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按餐饮服务小经营店进行备。
5.现场制售食品(前店后坊式)的包子店、馒头店、糕点店、抄手店等有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食品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提供);
4非本人办理的经办人需出具委托书(要明确授权事项、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方式: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3237397
备注:证件延续、变更、注销需携带原备案证件(原件),窗口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