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批清单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2、申请条件
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申请材料齐全。
3、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无
7、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2、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3、申请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无
7、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2、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3、申请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无
7、办理结果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