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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规定
来源: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时间:2017-06-12 分享:

 

  广开管办〔201739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规定》的通知

 

盘龙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开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规定》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9

 

开发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速报事实、续报情况、终报结果、慎报原因”原则,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进行有效处置。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三条 报告范围。在开发区域范围内,发生以下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及时报告。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雪凝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事故灾害类: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等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事件类:不属于上述规定应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范围,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的特殊情况。

    第四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现场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建议等。

    第五条 报告要求。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迅速向区总值班室(电话:3500411)和区办公室(电话:3503396)进行电话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以文字稿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政务内网上报。涉及信访、维稳、安全等突发事件,还需及时向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送信息。

    第六条 报告时限。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并根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区级职能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有关信息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必须先报区办公室、总值班室,职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向分管的区领导汇报,并经同意后,再按照程序对口上报,不得直接上报。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接警与研判。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应急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详细询问、记录有关情况,及时向各镇(街道)、区级部门责任领导汇报,各镇(街道)和区级部门责任领导接报后,应尽快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管辖范围进行初步研判。

    第八条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各镇(街道)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第九条 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报告领导后,根据各类处置预案,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现场处置。根据应急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相关领导任指挥长(一般突发事件,由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分管的区领导或联点区领导任指挥长;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指挥长原则上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负责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舆情引导。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区党群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处置的最新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做好社会舆论的引导工作。开发区外新闻媒体介入时,处置部门需第一时间联系宣传部门,做好接待工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章  应急值守

 

    第十二条 应急值守。区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双休日要安排委领导带班。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双休日各镇、街道每天安排一名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区级部门每天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带班值班,加强配备一线力量,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首次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由区应急委办公室约谈当事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如再次出现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由分管区办公室的委领导约谈当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因越级上报信息或未按本规定上报信息造成信息倒流致使处置工作被动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误报或报告内容不完整的,由区办公室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对因信息报送工作影响突发事件处置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不服从调度安排、工作处理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有关条款,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广开管办(2017)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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