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4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2月,我市被确定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相关部署,进一步盘活林业资源,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天府森林粮库”等林业重点项目建设,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出台了《关于加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4〕2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林地经营权涵盖的类型以及流转的最小单元。集中连片的集体林地可采用“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的模式流转。强调林地经营权流转需符合林保规划、森林分类区划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明确林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公开、公正、协商一致原则;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林地林用原则。
三是明确家庭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的自留山权利人、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等不同主体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特别对自留山经营权流转程序进行了规范:已依法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的自留山权利人,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自主决定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对年限的规定契合了我市国家储备林建设期限和二轮土地承包时林地延包剩余年限。
四是明确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经营权流转中的职能职责,要切实履行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强调在采取“承包权不动,经营权连片”的模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时,针对林权证载面积与实测流转面积不符的问题,要引导基层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妥善处理相关情况。